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迄今为止无锡地区最大的一起涉黑团伙犯罪大案作出终审判决。此案罪犯人数之多、规模之大、组织之严密在全省属罕见,26名被告人因犯有8项罪名均被依法惩处。
200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史益军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青年,逐渐形成一个以史益军为首的犯罪团伙,自封“史氏公司”,史益军被称为“史总”。该团伙采用逐级控制的形式,领导团伙成员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了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抢劫、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在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将13人砍伤,共毁坏他人财物损失计77878元,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在宜兴形成非法势力,称霸一方,已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史益军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审法院依法对主犯被告人史益军实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25名被告人除1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外,其余分别被判处1年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史益军等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无锡中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上诉人史益军为了争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蒋萍等人,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大肆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史益军的组织下,26被告人经常纠合在一起参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史益军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较多,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一定的组织纪律,通过开设赌场等形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史益军等人的行为已经同时具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项特征。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处刑罚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庄亦正 华俭学 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