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为降低报价,将导游人员作为成本压缩点
目前,国内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主要标准是看价格是否便宜。旅行社为了使自己的报价更具竞争力,便使用各种方式缩减成本,导游人员成为最重要的成本压缩点。
按照有关规定,旅行社必须同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相应工资,导游人员也必须参加各种社会保险。而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旅行社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在昆明市,目前有持导游证人员近万名,远远超过实际接待需要。普遍的情况是,导游人员即便持有同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旅行社也根本不向其发放任何工资名义的劳务费用。
导游人员没有工资,更没有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业内普遍现象。如此一来,旅行社便轻易实现了把导游人员作为成本压缩点的目的,也就可以向游客提供更低的报价。而在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往往通过仅注明团费总额的方法,给游客造成“导游费用已付”的假象。但旅行社并不会如数将该费用支付给导游人员,甚至直接将导游服务费完全扣留,作为旅行社的利润。导游人员往往在零收入保障的前提下从事旅游团队接待工作,这正是旅游接待过程中各种不合理现象产生的导火索。
导游人员交纳的“质量保证金”随时面临被克扣
对专职导游人员,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普遍会要求其先交纳少则三四千元的“质量保证金”。当组团旅行社以导游服务质量不佳为由拒绝向接待方旅行社支付全额团款时,接待方旅行社便可按同样的理由将相关导游人员的质量保证金扣除。这样一来,导游人员不单是在收入毫无保障的情况下为旅行社工作,而且还在为这样的工作承担着贴本的风险。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早在几年前就提倡“先付款,后旅游”,但由于监管不力,“先付款,后旅游”的操作方式始终未能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某些游客为了拒绝付清尾款,便在“服务质量意见表中”对导游人员进行无理指责,甚至干脆拒绝填表。这种恶意投诉的情况一旦发生,不论其实际服务质量好坏,导游人员都可能面对被扣除质量保证金的结果,正当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由于低价销售造成资金流动困难,旅行社往往会要求导游人员为旅游团的活动垫付团款,用于支付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费用,数额高达数千元。一旦出现组团旅行社拖欠尾款的情况,接待旅行社便可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导游人员身上。非但如此,旅游团活动结束后,某些旅行社还往往以“组团社尚未补清团款”或“团款结算尚未完成”为借口,使导游人员不能及时报销为旅游团垫付的费用。
导游人员在不合理的“行规”下艰难求生存
旅游团的活动内容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个方面,其中旅游购物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旅游商店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客源,便同旅行社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将旅游团购物后获得的部分利润同旅行社分享。甚至约定,无论游客是否购物,都给予旅行社“人头费”,条件是游客必须进入商店,以便商店方面清点人数。旅行社自然不会拒绝此类提议,于是便要求导游人员将旅游团引入各种旅游商店,并要求导游人员从商店获取记录游客购物数额的单据,于接待工作结束后交给旅行社,以此作为旅行社同旅游商店分享利润的结算依据。由于对旅游行业缺乏了解,外界却往往错误地认为购物活动完全是由导游人员单方面安排。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优势,商店会向导游人员和旅游车驾驶员基于旅游团的购物数额给予佣金,少数商店也会给予“人头费”或“停车费”,鼓励导游人员和旅游车驾驶员将旅游团引入商店。于是,佣金和少数旅游商店给予的“人头费”或“停车费”就成为绝大多数导游人员的惟一收入来源。
最近几年,由于各类媒体多次对导游人员收取佣金的事件进行过批评性报道,游客普遍对导游人员的购物讲解视为花言巧语的蛊惑,拒绝进入旅游商店购物。只有少数游客会在旅游商店大量购物,个别导游人员得有较高的佣金收入,但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每个导游人员的每次接待工作当中。
对于旅行社不合理的操作方式,导游人员不但无力改变,而且不得不接受。如果拒绝接受,则无疑将面临无团可接的状况。因而绝大多数导游人员只能屈从于不合理的“行规”,以佣金作为惟一的收入来源,同时伴随着外界不断的批评与指责。(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