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件积压5年之久的积案予以强制执行,但却遭到对方亲戚的暴力阻挠,并引起两百多人的围观。法院当机立断反映迅速,很快控制了局面平息了事态,并对两名带头暴力阻碍执行的人员予以司法拘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00年2月12日(正月初八)中午,邱振松邀请徐志峰等几个同学到其家中作客,酒宴中徐志峰到邱振松家二楼阳台上靠着栏杆玩。突然整排栏杆倒塌,徐志峰从二楼阳台跌下,造成6椎体骨折并截瘫。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为1级伤残。经治疗后,徐志峰瘫痪在家,生活无法自理,邱振松及其父亲邱建国又不愿承担徐志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为此导致纠纷发生。
后徐志峰起诉至法院,要求邱建国、邱振松进行赔偿。2001年9月25日,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邱建国、邱振松对自己住所平台上的花窗栏杆疏于管理,未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原告徐志峰到平台后也未及时提醒其不应靠到栏杆上,造成花窗栏杆发生整体倒塌,将原告摔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徐志峰上到平台上,依靠并不安全的栏杆,造成事故发生,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邱建国、邱振松赔偿徐志峰各种损失108129元的50%,计54064.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徐志峰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3月2日依法给被执行人邱建国、邱振松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义务。负责此案执行的法官丁晓武,多次上门苦口婆心地劝说他们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02年5月17日,经院长批准,决定对被执行人邱振松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可被执行人此时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家人也拒不说明被执行人打工的地点,致使本案被迫中止执行。
2007年3月,原告徐志峰的父亲听说被执行人邱振松打工回来的消息后,立即告知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
3月24日,执行法官丁晓武和张海军对被执行人邱振松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摸排和查看。3月26日下午14:35分,得知被执行人邱振松正在窑湾村9组打牌的消息后,为防止邱振松再次躲避执行,经报院长同意后,决定对邱振松予以司法拘留。
执行局副局长杨发坤随即带领8名执行法官乘警车到被执行人邱振松家附近实施拘留行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说明来意,在将被执行人邱振松住警车上带时,邱振松的母亲肖运英和其妻子迅速冲进警车,将腿伸出车外,并大声喊叫、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执行现场。此时住在附近的邱振松的岳父、岳母、妻弟等人闻迅都赶了过来。
执行人员们,为维护现场安全,一方面向围观群众宣传妨碍执行公务的危害性,一方面制止肖运英等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但其亲戚仍要求放人,并开始实施暴力抗法行为。被执行人邱振松的岳父抓住执行法官丁晓武衣服领口,其妻弟用拳头击打执行法官丁晓武的胸部。当警车行至宜城市汉江中学路段时,邱振松的妻弟电话邀约来的一辆别克轿车突然横停在警车前方。邱振松的母亲肖运英则躺倒在执行警车左前轮前面,邱振松其他亲戚则阻挠、辱骂法官,执行干警将邱振松的妻子拉开后,邱振松的母亲肖运英不顾执行干警们的再三解释,仍拒不起来。几分钟后,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汉江中学路段的交通很快被堵死了。
在此情况下,带队的执行局副局长杨发坤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李朝阳同志进行了电话汇报,李朝阳同志听完汇报后,立即向院长赵俊同志汇报了这一紧急情况。院长当即指示启动执行紧急预案。在不到3分钟的时间内,执行局、法警队、刑庭、行政庭、鄢城法庭等部门30多名法官法警迅速集合,赶往执行现场。
当时执行现场情况已相当危急,有两百多名群众围观,有不明真相的人对法官进行打骂,邱振松的妻子堵在警车前面,邱振松的母亲肖运英躺在警车左前轮前面,邱振松在警车里大吵大闹,并企图冲出来逃跑,还有不少邱振松的亲友意图鼓动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
为及时控制执行现场秩序,副院长李朝阳在得到院长同意的情况下,当机决定对肖运英予以拘留,并将其带离现场。后经全体法官以晓之以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方法,说服了不明真相的群众,现场才被疏通,被困警车及执行人员才得以安全离开现场。
目前,被执行人邱振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其母肖运英因妨害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均被司法拘留15日。(黄凯专 乔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