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在不到半个月时间内连续三次涉嫌绑架,劫得财物和赎金达5万余元的程朝聪、管晓龙、万俊和石磊,被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从重判处14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至1万元不等。
经法庭审理查明,来自四川、湖北的程朝聪、管晓龙、万俊和石磊,于2006年10月5日至10月16日期间,利用夜间路人稀少之际,勾结其他犯罪人员(均在逃),携带刀具驾驶作案用的面包车,先后闯入松江区、徐汇区和静安区康定路某发廊,公然持械强行将店主徐某、刘某和董某绑上车带至郊区无人处,劫取受害人身上的项链、戒子、手机和随身的钱款,还殴打逼迫受害人写下欠条,并以欠条为名威逼受害人通知家属,将赎金打入他们指定的账户后再将被害人释放。
经审理查明,程朝聪等人仅从徐某处索取赎金1.8万元,从刘某索取赎金2.9万元。被害人董某在被罪犯绑架索要5万元赎金时,伺机逃跑及时报案,警方及时出击除部分罪犯仍在逃逸外,主犯程朝聪(系累犯)、管晓龙(系累犯)等人落入法网。(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