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梁某起诉要求被告董某支付1054元的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这是安福法院审理的首例因网络游戏引发的劳务报酬案件。
2005年8月份,董某雇请梁某替其玩国内某著名大型网络游戏,双方约定:由董某提供电脑及游戏帐号,梁某按董某的要求在游戏中赚取相应的游戏等级及游戏装备,董某则按赚取的游戏等级及游戏装备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至2006年4月15日,梁某离开董某处时,经双方计算,董某尚有1354元的劳务报酬未支付。经梁某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
安福法院认为,我国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了虚拟财产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却能通过虚拟财产转让、交易获得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利益,具有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梁某付出的一定的技能和工作时间为董某赚取了虚拟财产,付出劳务的应该获得报酬;同时梁某与董某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梁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得到支持。梁某、董某均同意该款在一个月内付清,双方对法院的审理结果表示满意。(王雷 姚燧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