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肖某、尹某等四名被告人接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时,泣不成声地说:“我们好后悔!我们对不起父母,对不起老师!”
肖某、尹某等四被告人均系高中在校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优异,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家长和老师都对他们寄予了厚望。2006年6月,肖某、尹某两人参加了高考。高考结束后,肖某、尹某认为考试太紧张了,想找个方式放松一下。
6月13日,肖某、尹某约陈某等四人到邵阳市,决定实施抢劫,并将三把水果刀放于尹某的书包中。当晚20时许,四人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防洪堤滨江公园处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抢劫,抢到20.5元钱和一台小灵通手机。
当晚23时许,四人又在泥湾防洪堤上对被害人马某实施抢劫,抢到2.5元钱和一台摩托罗拉手机。
次日零时许,四人又窜至西湖桥上,对被害人卿某实施抢劫,抢到113元钱及存折、证件等物品。陈某被周围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后陈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肖某等三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考虑到四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且未成年,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四被告人均判处缓刑。(作者:吕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