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曾有盗窃前科的罗茅根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7年1月21日,罗茅根专程乘车从江西省上高县到邻县宜丰搞钱,为等待作案时机在宜丰县城网吧玩至22日凌晨1时许。之后,罗茅根从网吧出来,步行至宜丰县城耶溪大道旁边的耶溪花园居民住宅区,采取攀爬防盗网的手段,先进入居民吴某家,盗得羽绒服一件和小灵通一部,随即又进入李某家盗得人民币现金12元,最后进入易某家盗得人民币现金7602元。当日凌晨5时许,罗茅根欲逃离宜丰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茅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罗茅根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作者:漆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