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村委会的决定不满,村民杨国富拿刀砍伤村党支部书记。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国富有期徒刑两年。
2006年11月1日中午,杨国富因对村委会要求他将位于村西北角的违章建筑拆除的决定不服,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心存不满,欲将其杀死泄愤。后,杨国富购买花圈、骨灰盒、汽油等物品到村委会院内,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后持刀砍杀书记,致书记左侧面部皮肤裂伤。后杨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富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富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国富犯罪系未遂,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被告人杨国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杨国富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