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本报报道了《江苏民政部门为流浪汉维权遭法院驳回》。13日,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召开专题研讨会,江苏省内的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律师对此案展开激烈交锋。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13个省辖市的法院、检察院均派人参加研讨,但涉及此案的高淳县人民法院,和正在审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员不在受邀之列。
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高淳县发生两起流浪汉被撞死的交通案件,交警部门认定,两肇事司机均负主要责任。此后,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
2006年12月18日,高淳县人民法院以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索赔请求权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高淳县民政局的诉求。高淳县民政局到底是不是合适的原告,有没有权利替流浪汉索赔,成了与会专家激辩的焦点。
正方:国家机关介入私权维护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如果司法程序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那么该案面临的困境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侵权后在权利人不明时可以豁免责任。
“法律绝不能容忍一种法律状态仅仅因为权利人的不明,就随便遭到破坏。流浪汉死亡后无人索赔,国家的公权予以干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敝芙淌谒。
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友根提出,在目前找不到死亡流浪汉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监护制度,作为政府救助机构的民政部门可以被当成死者的“拟制亲属”。
“如果肇事者‘撞了白撞’,法律还有公平性可言吗?”周安平教授质疑说,虽然目前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代替流浪者家属对侵权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但权利法定的规则本意在于防止权利的扩张,防止谋取私利,而不是限制维护公民的权利。
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不管民政局是不是合适的原告,对于国家机关主动介入私权的维护,我们应持肯定态度,这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
反方:国家机关介入民事纠纷将导致法制混乱
但也有相当多的专家不同意民政局的原告主体地位。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单锋认为,如果承认高淳县民政局的原告资格,就意味着国家机关能介入普通民事诉讼,这不仅在现行法律理论上得不到支持,而且还会引发一些制度性障碍和技术性难题。
“假如被撞死的流浪者在外背负债务,那么债主是不是可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如果民政局能替流浪汉维权,导致的将是混乱,因为找不到亲属的并不仅仅是流浪汉,民政局的权利义务将失衡!钡ゲ┦克。
“在找不到受害者近亲属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受害者只能是‘死了白死’!蹦暇┐笱Хㄑг航淌谡糯疽踩衔,高淳县民政局无权向侵权人索赔死亡赔偿金。他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是受害者近亲属,他们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侵害。所以,死亡赔偿金的索赔主体应该是也只能是受害者的近亲属,旁人无权索赔。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俊老师也认为:“‘救助’是法律赋予民政局的行政职责,现在虽然民政局打的是民事官司,其本质上却仍然是行政行为,法律上很难将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统一起来,民政局的维权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支撑!
意义大于结果
虽然在“民政局是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问题上争议很大,但在要求赔偿丧葬费这个问题上,大部分专家都认为民政局可以是合法的原告。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撞死受害人后,必须支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在本案中,无名流浪汉死亡后,高淳县民政局出钱为其支付了丧葬费;谎灾,高淳县民政局替侵权人垫付了丧葬费。那么,民政局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部分费用。
南京市民政局局长张良礼也参与了研讨。他表示,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作为高淳县民政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将继续支持高淳民政局打这场官司。
目前,此案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法制日报》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评选中,将“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列为候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现行救助体系存在法律盲点的情况下,此案是影响2006年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事件之一。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张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