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根通法师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整合现有的反邪教法律、法规资源,界定邪教的标准和范围,尽快出台《反邪教法》。
根通法师说,中国迄今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反邪教法律体系,有一些反邪教规定的条款内容不够细化。同时,在具体的反邪教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
目前,中国针对邪教问题已制定一系列规定。中国于1999年10月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对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和解答。公安部就公安机关办理邪教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开展反邪教斗争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根通法师指出,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对许多邪教案件的定性认识与公安机关存在差异,导致邪教案件出现打击难、处理难的尴尬局面。反邪教现有的规定已滞后于同邪教斗争形式发展的需要。
他说,邪教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许多国家为有效根治邪教,铲除邪教给本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制定了反邪教法规,把处理邪教问题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打击处理邪教犯罪的依据。 (记者熊争艳、高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