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记者:今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提出了很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扶持可能需要具体的各地、各部门落实,全国人大方面如何衔接这个工作?让这些政策得到落实?谢谢。
王超英:昨天,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次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时,专门讲到了这个问题。即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在我们这部法律的说明当中,对于法律将来实施的一些准备工作也专门作了一段说明。据我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实施非常重视,常委会的领导对这个问题也作出过明确的指示。我们准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特别是在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办法等方面,和有关部门配合,一起做好工作。我们争取一些配套法规和办法在法律实施之前就能够制定出来,和法律一起实施。
检察日报社记者:反洗钱法第26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下面,第二款讲“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以及第三款中讲到的“四十八小时”。我不知道“立即”、“及时”的时间,是四十八小时用完了就报案,还是之前就报案?如果在四十多个小时报案,这四十八个小时在侦查时间段中吗?第二,法律中提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时,有时候加“国务院”,有时候不加“国务院”。对司法机关的提法,有的讲“公安”,有的讲“司法”。另外,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不一,这里我们采用司法机关的提法是涵盖所有的公检法还是其他的意思?谢谢!
郎胜:提了两个很专业、很技术的问题。第一,关于“立即”和“及时”,是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还是在四十八小时以外。我想请你注意一下,第一款讲的是“经调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这个立即报案,不一定要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因为有的时候资金并不面临转移,只是这笔资金发现是可疑的,但是这个资金没有最后难以找到的危险,不是必须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所以这个“立即”是讲报案要很快。
第二个“及时”,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该及时处理,这个是四十八小时内要确定。因为这时接到报案侦查机关就立即决定冻结,不符合实际情况。接到举报后,要简单的了解情况,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调查。如果这个案子确实证明有犯罪嫌疑,而且符合立案标准,就要立案,这个期间是四十八小时,要考虑到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有权管辖这些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这个是在四十八小时以内。
郎胜:第二个问题。法律中有些提的是“公安机关”,有的提的是“司法机关”,这种提法主要是考虑写“公安机关”时,我们国家根据职能管辖的分工,大量的刑事案件的权力是公安机关行使的。作为普通百姓,特别是洗钱案件的管辖权,也是公安机关行使的。所以在涉及到群众、社会组织发现了一些洗钱嫌疑之后,让他去判断谁有管辖权,不好判断,所以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为了便于群众举报和揭露这些案件。至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比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了洗钱嫌疑,虽然洗钱案件归公安机关管,但是有些案件还牵扯到其他案件,比如贪污贿赂案件、腐败案件,那些案件的侦查权不一定是公安机关的,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机关,所以在国家机关间转送这些案子,应该知道这个案件应该交给检察机关好,还是交给侦查机关好。这里说的司法机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我想问何主任,我们国家已经有十多万个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当一部分都是处在摸索的过程,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部法律通过之后,想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到底有什么意义?谢谢。
何永坚:首先感谢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注,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于立法的目的,简单地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扶持下,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何永坚:第二个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何永坚:第三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策扶持。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第七章)作了规定,这里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关于本法和其他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有什么特点?我个人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本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这一点,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 第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本法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三,本法规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第四,鉴于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实践总结经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要求这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部法律可以在实践当中逐步地完善。
何永坚:第三个问题,这部法律通过实施以后,对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讲有三点内容: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づ┟窭。 第二,把合作社的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运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に堑暮戏ㄈㄒ。 最后一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合作社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永远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这样推动农村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燕赵都市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反洗钱法。现在金融机构要被严密地监控起来,有关一些洗钱的犯罪行为会不会向周边的国家转移?因为周边有一些邻国,人民币在当地也是属于流通的货币,是可以流通的,会不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另外,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港澳地区也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如果这部法律出台以后,会不会在港澳地区也去延伸这样的洗钱行为。第二个问题要问王主任,我想知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么不一样?另外,这样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最基层的乡、村级的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郎胜:我回答第一个问题。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了担忧,说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以后洗钱犯罪会不会向周边延伸?是不是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同洗钱犯罪做斗争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不仅我们有这样的义务,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这样的义务,这是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意思。第二,制定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通过加强对不法资金的监控和追查,防止这些不法资金流向周边和流到国际社会,也防止外部的不法资金流入我们的社会。所以不存在着这位记者提出的担忧。我的问题回答完了。谢谢!
王超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说大体上我们概括有五点不同。第一,这个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可能出身农民的人都知道,只要在这个村中上了户口,就天然地成为了这个成员,没有加入的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去。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以后,农民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从那时候开始,农村的农户就是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只是享受服务,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提供服务,每一个农户还是自己的独立主体,并不丧失这个主体地位。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之前,是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的自主地位。
第三,刚才讲到农民自发的组织带来的结果就是加入自愿。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当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很难区分,有的也是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管理是有区别的。
第五,这个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这是五个主要的区别。至于说到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的组织是什么关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发展很成功的合作社,跨地域发展很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从双方经营角度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它和政府的关系和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样的。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两个问题问郎主任。第一,这次反洗钱明确了经营机构反洗钱的地位,明确了调查、取证、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反洗钱犯罪仅靠金融机构是不够的,以后我们在法律出台以后,如何建立一整套的社会反洗钱的防控体系?如何做?第二,我们既然赋予各级金融机构或者说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地位,对于它的监管,规定的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这个指的是什么?具体对金融机构是怎么样的监管?
郎胜:正像你所说的,你的第一个问题讲真正实现反洗钱的目标,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单靠金融机构是不够的,单靠行政机关也是不够的。因此在法律上,也正像中央提出的要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惩罚与防护体系。所以正是因为出于这样的考虑,在近几年来,从1997年刑法规定反洗钱罪以后,不断地加以修改,从刑法上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这次又制定了反洗钱法,从预防的角度上加以规定。这样从预防和打击两个方面为反洗钱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 郎胜 在实践工作当中,也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共同努力配合做好这项工作。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刚刚已经讲过了。
财经时报记者:我问一个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我们知道反洗钱现在的活动很多是通过房地产、贵金属、珠宝、古玩等方式进行的,对于这部分洗钱活动,反洗钱法设置了什么样的机制?怎样预防?谢谢!
郎胜:洗钱活动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以外,可能也会通过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实现这种洗钱活动,比如大额资金流动的经济活动,像她说的房地产交易、贵金属交易、珠宝交易,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存在着洗钱行为。但是这方面的洗钱,在整个洗钱过程当中,要把大额的脏钱通过各种手段,最后给它洗干净,实际上一般来讲是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所以在反洗钱问题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在其他方面可能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现在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特点来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方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还缺少这方面的经验。正因为如此,这次在通过的法律中做了两条规定,一条讲“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有这样的义务”,另一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它如何进行反洗钱,规定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香港有线电视台记者:请教一下王世瑚先生。有两个问题:第一,西部通道口岸从香港到口岸先是经过一条桥,然后到口岸的大楼,但是在桥的中间是深圳的范围,比方说遇到车祸意外、危害国家利益的时候,是香港制裁还是大陆方面制裁?第二个问题,在口岸的楼中间有一个界限,过了那个线就是大陆的管辖范围,另外一个就是香港的管辖范围,有报道说,比方说带古董、国宝出境在大陆是违法的,但是香港没有这部法律,比方说一个人带着国宝逃出大陆的界,走到香港那边让公安发现了,公安能不能让他回来,把他逮住,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谢谢。
王世瑚:我来回答这位香港记者提出的问题。他提涉及到口岸的范围和管辖的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现在在深港双方建西部通道大桥的时候,双方已经商定了口岸的一个初步范围,从大桥来说是跨越的深圳湾的一个大海,深圳和香港间的边界在深圳湾中间,所以大桥有一部分是在香港的境内,有一部分在深圳境内,整个口岸都是设在深圳境内,港方口岸区初步商定包括口岸的查验区,另外还包括连接口岸的深圳湾大桥的桥面,在这里面所发生的一些事情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管辖。第二个问题和这个是有关系的,是范围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香港无线电视台记者:第二条想追问一下,比如偷运国宝,在香港是不违法的,但是在大陆是违法的,比如说那个人超了界到香港境内,公安是否可以叫他回来,因为他违法了。
王世瑚: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港方口岸区设在了深圳,这里有一个双方的执法机关互相配合的问题,全国人大通过了授权决定以后,深圳和香港双方还要签订一系列的协议来落实这个口岸区的管理,其中也包括双方的执法机关怎么样互相配合、加强管理。
日本富士电视台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国际合作的规定,关于北朝鲜洗钱问题有什么样的积极作用?
郎胜: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在反洗钱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个规定不是针对任何一个特定的国家。
何绍仁:谢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