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正在进行的市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共海南省委日前集中出台《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实施办法》等五个法规文件,进一步深入推进海南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方晓宇认为,这五个法规文件,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管理、推进干部交流、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入手,着力健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的科学机制,标志着海南省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担任同一职务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实施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等特殊原因外,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栋旆ā饭娑,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应于交流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市县党政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办理程序、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明确了交流的重点是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规定在同一市县(市、区)任市县(市、区)委书记任职满7年的, 一般应当交流。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市县(市、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党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近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栋旆ā访魅饭娑,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级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履职和廉洁从政情况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自己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即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种情形将被诫勉谈话
《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发现地区和部门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八)在群众中口碑较差、群众对其意见较多;(九)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来源:海南日报;作者:邱大军 文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