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强调,新《义务教育法》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
以人为本,凸显义务教育发展新理念
孙霄兵说,1986年《义务教育法》在中国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而修订《义务教育法》则需要用新的理念来统领、新的措施来支持,以保障义务教育的发展。 指导新《义务教育法》的新理念,就是中央提出来的以人为本、权利保障。
孙霄兵指出,新《义务教育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原则,而且专门就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都作了专门规定。同时,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新时期接受到更为均衡、更为优质的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事关新世纪义务教育发展方向与理念的重大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种新理念在《义务教育法》中的“新”主要体现在针对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如何保证好义务教育的实施,特别突出的是经费和投入体制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由政府解决,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过去义务教育投入的层次过低,这次修订把保障的重心提高了。
规范明晰,保障义务教育有法可依
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新《义务教育法》的优势在于:
第一,它有非常强的专门性,紧紧扣住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规定。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都是它的专门性带来的。
第二,它有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尽量写得具体,对于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和投入都作了比较细的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它有针对性,立法意图很明确。比如对于政府保障的责任、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校不能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规定等,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在突出义务教育性质方面的条款很清楚、准确,容易操作,不会发生歧义。而且尽可能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而过去我们立法的一个难点往往是绕着走,比较原则。(柴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