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 第280期《学习时报》刊载中国银行总行行长助理王永利的文章称,在中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再是理论探讨的问题,而是已经进入了决策和实施准备阶段。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制度,特别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再贷款制度的配套改革和协调运行。
长期以来,为维持银行业和金融系统的稳定以及社会安定,并为落实国家计划安排或宏观调控目标,中国一直要求存款银行要按照其存款规模的一定比例交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由中央银行以再贷款方式调节金融机构日常的流动性,并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由于政府直接参与或干预经济运行和金融活动,财政和银行的职责界定不清晰,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再贷款制度的独立性不够,运用的规范性也必然受到影响。
中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就有人提出要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曾提出要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近期再贷款范围扩大化风险已引起广泛关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再度高涨,人民银行基于缓解其再贷款压力及其对实施货币政策的影响,也在极力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有关情况看,这一制度的建立似乎已经呼之欲出。
文章指出,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再贷款制度是紧密联系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相关制度的改革同步推进,中央银行再贷款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才能解决,单独依靠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不推进配套改革并不一定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甚至同样可能产生再贷款所面临的问题(国际上同样有失败的先例)。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要采取措施努力消除产生问题的源泉。在此基础上,要对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发放范围进行立法限制(原则上只能向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发放,不宜向其它金融机构延伸,更不能随意向企业延伸),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不再承诺保证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真正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同时,解决一般性支付问题的再贷款要征收惩罚性高利率。
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中央银行要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纳比例应该相应调减,并转化为存款保险费。
存款保险启动后,根据中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只能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境内从事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规定范围的存款经营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都要按照规定交纳存款保险费。为此要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要相应明确存款保险理赔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范围,并明确再贷款不能纳入存款保险理赔的范围,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风险。
文章最后写到,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其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再贷款制度等方面的相关性,并要进行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