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缺陷的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调查、确认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经营者自己发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调查,确认产品是否存在危险性并进行论证。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经营者确认缺陷存在的,应将缺陷情况和可能的危害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对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缺陷的其他报告途径]发现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任何人均可向产品经营者、地方管理机构或者缺陷产品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调查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产品缺陷调查和第十一条要求进行缺陷认定。
专家组在缺陷认定时,可以要求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产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在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企业或流通市场采集样本,进行相关调查和检验。
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质量检验与实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专家组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通知后的调查]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的建议,认为必要时,应当将相关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与缺陷最密切相关的产品经营者,并要求经营者在指定的时间内,调查确认并报告缺陷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本规定中规定的措施处置缺陷。
经营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能够证明其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不存在缺陷的,或者认为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虽存在轻微缺陷,但不需要采取本规定中规定的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详实的论证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委托缺陷产品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营者提交的论证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的核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对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技术认定作出决定。存在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向经营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经营者按照本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及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对于认定缺陷的过程和结果,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公告必要的事项。
经营者对于主管部门依照前款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中,涉及正在进口的产品或涉及产品符合性审查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调查认定费用]由主管部门调查并确定为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的,其所发生的缺陷检验、鉴定等费用由造成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的责任人承担。并应在主管部门下发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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