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预售登记为无物?
“我觉得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做过预售登记的房子在没有撤消预售登记之前,还能不能卖给他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中指出,按照法院的判决,只要没有造成刘再煊得不到房子,即使在没有撤消周建辉的预售登记的前提下,庄胜公司把房子卖给刘再煊,也不能算欺诈。这等于是视预售登记制度为无物,是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认商品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并未承认政府预售登记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即使没有进行预售登记,也视为有效。但是,法院也不应该由此认定,开发商在没有撤消预售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卖房。
“可以试想开发商卖给第一个购房人做了预售登记,只要和这个购房人解除合同,不必解除预售登记,就可以继续卖,哪怕是如法炮制卖3次,消费者也很难从开发商以外的公开渠道获取房屋销售的真实信息!蔽饨ㄖ腥衔,这样就造成对房屋销售信息监管的失控。一旦开发商携款潜逃,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银行也将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其实,上述案件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负有责任!敝泄獯笠行糯芾聿看Τそ髦赋,为了防止开发商做假按揭,银行往往会关注信贷资金的流向和按揭人的还款账户。而事实上,有些银行为了竞争个人住房按揭业务,放松信贷管理,无视开发商类似的违规行为,甚至有的银行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提供按揭。因此,购房者的权益;ご嬖谥疃辔侍。(谢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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