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8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2月成立,是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其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人权委员会初建时只有18个成员国,1979年扩大为43国。1992年第48届会议起,成员国增至53个(亚洲12国、非洲15国、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1国、东欧5国、西欧和其他地区10国),任期三年。
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有: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就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其中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就有关国家的人权局势发表意见并通过决议。长期以来,该委员会将由于种族隔离、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统治、侵略与占领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作为其优先审议的重点,如南部非洲问题、巴勒斯坦民族自决权遭受侵犯问题等。
人权委员会每年春季在日内瓦举行为期六周的全体会议。除53个成员国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非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和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以及在经社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派团以观察员身份与会。
背景资料:历次反华议案挫败录
中国1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60届人权会议上再次挫败了美国提出的关于审议中国人权纪录的企图,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会)成员投票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对美国议案“不采取行动”的动议。这是中国第11次挫败美国等西方少数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
1990年3月6日,人权会第46届会议以17票赞成,15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一项动议,否决了美国等国提出的“中国局势”议案。
1992年3月4日,人权会第48届会议以27票赞成,15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巴基斯坦代表提出的动议,决定对少数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西藏局势”议案不予表决。
1993年3月10日,人权会第49届会议以22票赞成,17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决定对美国等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采取行动。
1994年3月9日,人权会第50届会议以20票赞成,16票反对,17票弃权通过中国提出的一项动议,决定对部分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采取行动。
1995年3月8日,人权会第51届会议以21票反对,20票赞成,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由美国和欧盟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
1996年4月23日,人权会第52届会议以27票赞成,20票反对,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1997年4月15日,人权会第53届会议以27票赞成,17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丹麦等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1999年4月23日,人权会第55届会议以22票赞成,17票反对,14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的动议,使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未付诸表决。
2000年4月18日,人权会第56届会议以22票赞成,18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2001年4月18日,人权会第57届会议以23票赞成,17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提案不予审议和表决。(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