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十二月二十八日电(唐贵江 穗法宣)记者二十八日从广州市中级法院获悉,原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志祥受贿人民币二十六万多元案日前审理结束,蔡志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到二00四年初,蔡志祥在担任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即广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广药集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达人民币二十六万多元。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蔡志祥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分批退还了受贿钱款。
广州市中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