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约5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称,香港政府今日(5日)公布,打算以立法方式规管秘密监察行动。而在立法前,执法机构进行秘密监察,将受到今日在宪报刊登的《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所规管。
香港政府做出这项决定,是回应最近香港法院有关秘密监察的裁决所引起的公众关注。
香港保安局自法院裁决以来,便牵头与律政司及各主要执法部门磋商,就秘密监察进行检讨工作。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充分理解公众对规管秘密监察的程序,包括保障措施,增加透明度的期望。保安局正积极研究,将规管使用秘密监察的措施进行立法的最佳安排,并会尽快咨询立法会。
在立法前,为迅速回应公众的关注,以及为执法机构在履行其防止和侦测罪行以及;す舶踩捅0驳闹霸鹗苯忻孛芗嗖,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础,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48(4)条,做出了《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
根据这项命令,执法人员要进行秘密监察,必须依照指定的程序,向授权人员提出申请。授权人员须由其部门首长指定,并须为职级不低于等同高级警司职级的高级人员。授权人员必须在符合一套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授权进行秘密监察。
这项命令规定了数项保障措施。发言人说,根据这项命令,部门必须为进行秘密监察的执法人员发出内部指引。这项命令还规定了定期检讨授权的机制。
香港廉政公署、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及香港海关均已拟备所需的内部指引。他们可以在这项命令于二○○五年八月六日生效时,根据命令的条文进行秘密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