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4日电 “在物权立法中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物权法(草案)应明确物权变动中的公证效力和责任,这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物权变动合法、规范有序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证!本莘ㄖ迫毡ūǖ,在中国公证员协会日前召开的“物权立法与公证”座谈会上,与会法学专家、学者普遍形成这样的共识。
近些年来,随着公证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证工作已逐步剥离行政色彩,公证权不再是行政管理权的演变和衍生,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构,也不再是行政机关的派生物。截至目前,全国已设立3150家公证处,覆盖全国的公证机构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全国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近2万人。迄今为止,我国已有22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公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物权领域的一些事项成为必须公证事项。
据统计,全国每年办理公证事项1000多万件,涉及200多个类别。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继承、赠与、交易合同等不动产转让公证事项,有效避免了物权变动中的风险。
与会专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物权法中适当体现公证的内容,是制定一部高质量物权法的重要标志。
专家学者指出,确立中国特色公证制度,需要公证法构建框架,更需要具体的民商实体法给予有力支撑,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立法整体。立法部门应统筹兼顾,深入研究物权立法引入公证制度的问题,明确物权变动中的公证效力和责任,实现两大立法活动的配套衔接,促进公证制度在我国民商事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孙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