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诉辽宁足球俱乐部拖欠巨额场租费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原被告围绕辽足提前中止合同并撤离奥体中心是否属于遭遇不可抗力展开了激烈辩论。
辽足曾于2003年将北京作为甲A联赛的主场,于2002年2月21日与奥体中心签订了一份《体育场租用合同书》,但在合同履行到2003年5月,辽足欠交租金后,提前撤离场地。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奥体中心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辽足支付场租和违约损失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辽宁俱乐部的诉讼代理律师张民将拖欠场租、合同违约的原因都推到了政府身上。他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我想提请原告和主审法官特别注意的是,辽足将主场迁回辽宁,是辽宁省政府、省体育局和省足协的要求,俱乐部只能服从。从合同的执行上看,这显然是遭遇到不可抗的外力!闭琶竦蓖コ鍪玖3份文件,以证明当时辽宁省政府、省足协和省体育局均要求俱乐部必须将球队主场无条件迁回辽宁省内。张民说,作为一支在辽宁省注册的足球俱乐部,辽足必须服从省有关领导机关提出的要求。合同因为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性调整,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这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且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球队本身无过错,应当免责,或者说,至少应该是减轻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确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方可以免责。
据了解,根据当时有关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当年辽宁部分球迷热烈倡议辽足回归,辽宁省有关方面也确实过问过此事,并要求辽足回归,张民所言“不虚”。
但代表北京奥体中心出庭的的两位律师并不认同张民的说法。其中之一的高律师提出:“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是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作为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主管单位,所以,以政府行政干预作为不可抗力来推脱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晓青教授认为:“据我理解,辽宁省政府方面的干预不能属于不可抗力,因为辽足和奥体中心的协议是跨省的民事合同,如果是国家体育主管部门下达相关行政命令,可能就属于政策变动,可以归为不可抗力!
被告律师张民谈到,关于辽足究竟是什么时间撤离奥体中心,当时双方关于这件事是如何互相交涉等问题,由于球队变化很大,现在俱乐部里都没有人能说清楚。
张民在庭审结束后,应原告方的要求,对本案某些细节进行了解释,他说,尽管自己受命全权代理这一官司,但是他也不清楚,现在的辽足到底是赵本山还是张曙光对俱乐部事宜拥有最终处分权。但是他透露,他目前还没拿到本案的代理律师费。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万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