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中广网报道,7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官当庭宣读判决:判处桑粤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月28日13时30分许,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法警将桑粤春等6名被告带入审判大厅,这6人均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人员。吉林省高院最终驳回了此6名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桑粤春(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局主席,1962年出生,曾任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10月27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终止代表资格)于1993年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后任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在此期间,桑粤春以经办公司为依托,对外以经营“长春吉港集团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用保镖,准备了猎枪、气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杨凯峰、孟宪东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其中贪污额达1.2亿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随后,法官当庭宣读了吉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被告桑粤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14项罪名成立,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