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由最高法院近日核准死刑的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丁广庆等6名毒贩,24日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死刑。
丁广庆为上海市无业人员。
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1月,丁广庆伙同他人两次购买、运输海洛因共计55.65千克。2005年2月6日,丁广庆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丁广庆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丁广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邹福元、罗备战为湖南省人。
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邹福元、罗备战伙同刘发元(在逃)等人走私、运输、贩卖海洛因共计9456克。2004年6月22日,邹福元、罗备战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邹福元、罗备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子文、张本昌、李分连均为安徽省临泉县人,被告人刘刚为河南省新蔡县人。
200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张子文、张本昌、李分连伙同邱何水(另案处理)共同购买海洛因21.1千克。10月26日,刘刚将邱何水单独购买的1.2千克海洛因从云南澜沧县运往昆明市途中被查获。
2004年7月22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子文、张本昌、李分连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刚死刑;四被告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
2004年11月1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以贩卖毒品罪核准张子文、张本昌死刑,以运输毒品罪核准被告人刘刚死刑。鉴于李分连是在张子文、张本昌的指挥和安排下负责接收和保管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张子文、张本昌,故对其改判死缓。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