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犯者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两次以上的,将在报关大厅或互联网上公布其姓名、单位、处理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日前海关总署向社会发布公告,从6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红包”公布制度,防止和纠正送、收“红包”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促进海关执法环境改善。对禁止送、收“红包”制定专门的办法并发布公告,在国家机关尚属首次。
海关公告承诺: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关公告同时规定: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海关总署近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在总结汕头海关试行“红包”公布制度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海关推出了这一有效举措。据悉,汕头海关自2002年试行“红包”公布制度以来,已与334家企业签订了《加强行风建设合作备忘录》,共同遵守不送、不收“红包”的双向承诺。2004年,汕头海关拒退“红包”91个,公布91个,对送“红包”行为公布比例达到100%。(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杜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