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下限,针对近日部分媒体对“五一”旅游黄金周统计数据的质疑,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说明了与旅游统计密切相关的“黄金周”期间的统计预报工作和“黄金周”结束后全国各级统计数据的形成过程情况,说明如下:
(一)“黄金周”期间(即黄金周前七天—黄金周第七天)的统计预报工作
为了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假日旅游指导信息,“黄金周”期间的所有数据都由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即纳入全国统计预报体系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通过网上填报方式直接报送到全国假日办。这期间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阶段(黄金周前七天—黄金周前一天),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需要每天17时前向全国假日办报送制度中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主要包括旅行社、旅游住宿设施、由本城市发出的交通客运情况等指标。其中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接待情况的预报,需要该城市和该景区所在城市(地区)按照抽样调查方案,通过选择市区内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同档次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监测取得;交通客运情况则由该城市或该景区所在城市(地区)的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二阶段是“黄金周”旅游信息通报阶段(黄金周第一天—黄金周第七天),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在每天17时前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旅假日综3表“‘黄金周’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接待情况日报表”,反映当天的接待情况,包括各重点城市中指定景区(点)和各重点景区的接待人数和门票收入,以及旅游住宿设施当日平均客房(床位)出租率和黄金周第一日至本日累计出租率,其中各景区(点)的接待人数和门票收入通过全面汇总取得,即该景区(点)当日实际接待的人数和实现的门票收入;旅游住宿设施数据通过与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同样的抽样调查方案取得。
(二)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各省(自治区)和全国“黄金周”统计数据的形成过程
按照制度实施中“城市为主”的原则,城市监测取得的统计数据是构成省(自治区)和国家层面黄金周数据的基础。
1、指定重点旅游城市数据的取得:在“黄金周”结束后次日8时前,各重点旅游城市假日办对辖区内“黄金周”七天中的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景点等接待情况,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交通港站旅客到达人数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将汇总数据报送到全国假日办和所在省(区)假日办。其中,旅游住宿设施的数据来源于“旅游住宿设施抽样调查”;旅行社的数据来源于对辖区内旅行社的全面统计;主要旅游景区(点)的数据来源于对辖区内年接待10万人以上的主要景区(点)的全面统计。旅游接待主要指标有过夜旅游者、一日游游客和旅游收入等,测算方法如下:(1)过夜旅游者=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旅游者平均停留天数;(2)一日游游客=城市主要景点累计接待人数×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3)旅游收入=过夜旅游者花费+一日游游客花费=(住宿设施接待人天数×人均天花费)+(一日游游客人数×一日游游客人均花费);公式中“平均停留天数”、“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人均天花费”、“一日游游客人均花费”指标是根据抽样调查方案,通过对游客总体进行抽样调查取得的。
2、各省(自治区)黄金周数据的取得:各省(自治区)假日办根据辖区内主要旅游城市(地区)“黄金周”期间的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情况测算本省(区)的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于“黄金周”结束后次日中午12时前报送全国假日办。其中,除纳入全国“黄金周”统计预报体系重点旅游城市之外,辖区内其他主要旅游城市(地区)的接待人数和收入,可按照重点旅游城市的要求统计报送。
3、全国黄金周数据的取得:在全国假日办向社会发布的统计报告中主要涉及黄金周期间全国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指定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民航和铁路部门营运收入,黄金周期间纳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的旅游景区(点)接待人数和门票收入等。其中,民航和铁路收入由全国假日办成员单位民航总局和铁道部报送;旅游景区(点)接待人数和门票收入通过黄金周期间当日通报情况汇总取得;指定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人数和收入通过各自报送的统计数据取得;全国旅游人数和收入则是通过各省(自治区)报送的接待人数及指定重点旅游城市统计调查的人均花费和游客构成等数据,加上民航和铁路客运情况,剔除了一定的跨地区旅游消费因素后,通过综合统计汇总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