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电(记者张朔)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今天下午在此间表示,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李飞在会上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李飞指出——
四月六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依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国务院认为,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关系到该条款的正确实施,关系到新的行政长官的顺利产生和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这项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认为,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和适当的。委员长会议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先后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包括法律界在内的香港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二00七年。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二00七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来确定。
当前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就二00七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何修改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香港广大公众对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从而按照新的方式选举第三任行政长官充满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诚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体现香港民主进程的进一步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未完成的剩余任期,使得在二00七年香港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从而逐步创造条件向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迈进。
李飞说,这样做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是完全符合香港社会各界利益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