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宜昌四月二十一日电(记者 全安华)今日,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翔状告湖北宜昌市四单位肖像权侵权案,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完成庭审后,征询双方意见,双方都表示同意由法庭主持调解。
二00四年八月,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以惊人的速度跨越了一百一十一米栏,成为世界上跑得最快的人之一,他随即被媒体称为“跨栏王子”、“风之子”,成为焦点人物。
九月二十四日,湖北著名企业枝江酒业委托《宜昌日报》设计制作了半版宣传图片,采用了新华社所发的刘翔跨栏的照片作为背景,该图片中刊有枝江酒业的“枝江王”图片。
九月二十八日,枝江酒业将该图片委托被告之一葛洲坝集团某报社所属《都市时尚》作为宣传图片刊出。此后不久,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同样使用了刘翔的巨幅照片作为背景,在宜昌《三峡商报》上面为其做形象宣传。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刘翔在发现此事后当即发表声明,称其“从未同意宜昌两报使用本人肖像,也从未同意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刘翔委托其代理律师赶到宜昌,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状,以;ぷ陨砣ㄒ婧头庸姨锕苤行南喙毓娑ㄎ,将上述四家单位告上法庭。在起诉书中,刘翔要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请求责令各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责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四家总共三百七十五万元赔偿金”。
今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三案合并于一庭,一起公开审理了刘翔一案。法院依法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后。法庭征询原、被告意见,都同意由法庭主持调解。法庭据此决定,在双方沟通后,择日主持庭外调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