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规定》明确,除重要特殊公务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人民日报》4月10日)
安徽省制定这项《规定》的出发点自然是为了建立高效能政府,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但是,任何规章制度都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它就等于一纸空文。安徽的这个“禁酒令”就是一个不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首先,很难监督和认定。全省共有多少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这恐怕是一个巨大的数字。那么,该由谁来具体负责监督和认定公务员们究竟有没有饮酒?该不会在每个单位都设上一名手拿酒精探测器的监督员吧?但除此之外,该怎么排查饮酒者?凭什么来说人家饮酒了?你总不会去酒桌上抓个正着吧!
其次,《规定》说“除重要特殊公务外”,言外之意,“重要特殊公务”可以饮酒。那么,什么样的公务活动才算是“重要特殊公务”?哪一项公务活动不“重要”?怎样判定公务员的饮酒不是在进行“重要特殊公务”活动?
第三,即使已经判定对方是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了。那么,“视情节给予处分”该怎么操作?饮酒是不是和犯罪活动一样,具有情节上的轻重之分?而且怎样的情节算是严重,怎样的情节又算是轻微?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认定饮酒情节上的轻重了,那么,又该怎样进行处分?是警告,记过,还是撤职?
可以肯定的讲,由于该“禁酒令”的可操作性不强,最终,该制度将很难得到贯彻和落实。规章制度如果不能令行禁止,就会损害政令的威信,进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影响政府的形象,与发布“禁酒令”的初衷适得其反。
【来源:国际在线;作者:李先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