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1日电 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消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368万余元不能收回,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有期徒刑5年。
据四川日报报道,1998年底,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茂林在得知省工商局要建IC卡应用系统工程后,通过李太银的朋友刘霓虹介绍与李相识后,向李太银提出要承建IC卡工程。李太银未经集体讨论研究,即决定将省工商局系统IC卡工程交给廖茂林等人组建的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在李的直接过问和催促下,省工商局于1999年4月8日与欧达公司签订IC卡工程合同,约定该工程由欧达公司投资建设,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售IC卡,售卡收入由省工商局和欧达公司按比例进行分配。
由于欧达公司资金匮乏,无力进行第二期工程施工,刘霓虹向李太银提出,省工商局预先支付工程款。李太银明知按合同约定,省工商局只能从售卡回收的资金中将欧达公司应分配部分支付给该公司,但因其子李郭及其友刘霓虹在欧达公司占有股份,遂对刘霓虹提出的要求表示同意。
2000年3月,李太银利用职权,不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欧达公司先期付款,并督促局计财处划款。经李太银签字同意、指令及督促,省工商局于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共向欧达公司划款计2996万元。欧达公司收到该款后,股东刘霓虹、廖茂林、李郭等人即采用借款形式预分利润800余万元,归还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第二期五个地区的IC卡工程建设。二期工程至今未完工。
2001年9月,欧达公司因虚报注册资本,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省工商局划拨的2996万元,欧达公司已无力偿还。经省信息产业厅组织专家测评,欧达公司所建IC卡工程系统存在诸多技术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随即,省物价局决定取消售卡许可,作出停止销售的决定。经统计,李太银滥用职权给省工商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8万余元。
2005年1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有期徒刑5年,李太银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及对被告人刑期的计算有误,应予纠正。省高院依照《刑法》第397条第2款之规定,对李太银作出上述判决。(袁彩君余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