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0名疑染镉中毒员工告惠州超霸电池案在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50人以身体镉中毒受到危害为由起诉厂方,每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5万元,共1150万元。
据50名原超霸电池员工起诉称:他们分别于1994年8月至2002年9月受聘在惠州超霸电池厂工作,并与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从事装配等工作。其间厂方未告知他们关于镉中毒预防事项。2003年6月被告辞退一员工时,该员工体检查出镉超标。2004年6月底,这50人经原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体检结论为镉超标。
50员工认为,惠州超霸电池明知他们镉感染并处于观察期,拒不依法进行整改,甚至在2004年8月底至9月初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据有关医学资料显示,镉感染可引起多种疾病甚至导致多种器官损害。因此50员工提出千万元诉讼赔偿。
惠州超霸电池厂在答辩中认为,企业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也进行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并配备了相应的劳保用品。事发后对生产环境进行了整改,并且对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积极给以治疗。与受影响的员工协商提出了完善的处理方案,并且大部分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方案确定的各种补助及申领了一次性补助金。
惠州超霸公司还强调所有原告经检查均未达到镉中毒程度,尚不构成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更未达到致人体严重损害的程度,所以依法不属于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50名原告的一切诉讼要求。昨天,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接受法庭调解。(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作者:王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