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新华社报道说,近年来,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有的自然村已经出现男青年找不到老婆的情况,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
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比如某些“困难”成年男性人群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问题;如比一些买卖婚姻问题会越来越多;比如婚外性行为问题会变的有增无减;比如家庭稳定性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比如还可能产生男性劳动力就业压力加大;比如还会使老龄化问题加剧和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等社会经济问题。总而言之,会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同时,这一问题还会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然而,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背后是什么“失调”了?
法律“失调”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直接原因。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又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扼杀胎中女婴的“刽子手”,而非执业医师一般都没有B超这把“凶器”。面对这些“刽子手”,我们的法律“失调”了,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以罚代刑”,只是进行不疼不痒的行政处罚,变成了“毛毛雨”,没有威慑力。
一些人的道德“失调”了。目前我国B超技术的普及,使得胎儿性别鉴定更加便捷,且成本低廉。而一些缺德的医务人员见钱眼开,演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悲剧,只要送上钞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人找到这些道德“失调”的医务人员,就可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些人就会如愿以偿。
一些人的观念“失调”了。由于我国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因素,如今,一些人的生育观念与现代社会依然不谐调,一些人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依然没有改变,“养儿防老”,“养儿就是储存一笔养老保险金”的思根深蒂固。这也是造成男女性别比失调严重的一个原因。
我们的社会环境“失调”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社会在改变女性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上还不尽如人意,在改变女性入学、就业、从政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在某些地方性别歧视很严重,没有实现男女平等。同时,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更没有消除贫困落后地区一些人“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
一个社会的正常结构,要求男女性别保持适当的比例,和谐发展,如若没有人为的干预,人口结构平衡是可以自然地实现的。然而,如今一些人人为地干预了,我们的法律就不能等闲视之,法律就要干预那些人为干预的人,使男女比例不再严重失调。
【来源:东方网;作者:张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