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2日电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出台《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今后该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将由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作报告。
华西都市报消息,《规定》要求,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每年报告工作至少一次。委员对工作报告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常委会或受常委会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常委会工作报告未获全委会通过,常委会应在三个月内重新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据了解,由省级地方党委就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定出台专门制度,在全国尚属首例。此举不仅体现了全委会对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扩大了党内民主,而且更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另据四川日报消息,《规定》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报告人、审议过程、表决方式及表决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委员询问和质询的答复、相关情况的报告和通报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组织、协调本地区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推进本地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7个方面的内容。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委托书记或副书记作工作报告。对全委会审议工作报告的决议,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