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1日电 据国资委官方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03年9月开始,中央企业分批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
为保障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国资委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有针对性地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通过效能监察工作,纠正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查找出了企业在资产管理、经营决策、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政策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监察建议上千条,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和处理,为国家和企业避免或挽回了经济损失。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共立项4855个,1.16万家企业(包括二、三级企业)对清产核资进行了自查自纠,重点抽查了6023家企业,协助有关部门整章建制3950个,挽回经济损失14.5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