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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全国只有38家采血机构,而且分布很不平衡。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中国输血协会秘书长单藕琦介绍说,那时各个医院都“养了”一批人,“随叫随到”,而卖血也成为了一些人的“职业”,血液质量难以保障。
1978年是中国献血事业的第一个转折点。在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地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也就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的营养补助费!弊源恕肮褚逦裣籽弊魑幌钪贫仍谌婵蛊鹄。
“义务献血制度是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在输血工作中的反映”,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说,“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以高额补贴或者长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有的单位完不成献血指标,出钱雇请个体供血者临时冒名顶替完成指标,从而形成变相卖血,扭曲了义务献血制度!
1984年,中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开始向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和海南省也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
然而无偿献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却是15年之后的事情了。在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献血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