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近日,演员王姬偶然间发现自己的照片发布在别家单位的药品广告上,感觉受到“极大精神伤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发布广告的报社和委托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
昨天(20日),记者了解到,王姬状告的这两家单位分别是北京秦吉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贵阳日报社。她在起诉书中说,2004年10月,她偶然发现贵阳日报社主办的《贵阳晚报》上有用自己照片发布的药品广告,但是自己却并不知道此事。后经过调查才得知,广告是由北京秦吉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发布的,她立即与两被告进行联系,要求合理解决此事,但对方却置之不理。
王姬认为,秦吉达公司和贵阳日报社未经过许可就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做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该报上公开道歉,支付其肖像使用费13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这个诉讼请求,北京秦吉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一位男士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这个广告不是我们做的,可能是下面代理商的个人行为。而且我们也没有授权给代理商使用王姬肖像做这个广告。”是哪个代理商做的这个广告呢?这位男士回答:“我们还没看到这份起诉书,负责这个的领导不在,我也不知道!(记者 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