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 中国法院网消息,1月6日,震惊安徽淮北的9·27绑架杀害淮北众城水泥厂副总经理杨建刚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范中彬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63万元。
今年35岁的被告人范中彬,系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曾是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某中学教师。因盗窃罪曾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2004年9月8日因涉嫌绑架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9月,被告人范中彬为预谋实施犯罪窜至淮北市,经多次踩点后,确定以众城水泥厂副总杨建刚为作案目标。之后,范中彬以帮人讨债为由,从淮北市惠黎劳务市场雇佣多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在淮北市人民路大转盘西北租用民房处食宿,并对这些人进行简单的体能训练。在此期间,被告人范中彬制定了详细的绑架计划,焊制了关押人质的大铁皮箱和运输人质的小铁皮箱(内置玻璃罩),书写了所要赎金的“通告”,并在河南永城市租一民房,预先在房内挖坑埋置大铁箱以备关押人质,准备了竹梯、断线钳、铁丝、胶带、蒙眼罩、三角锉等作案工具。
2002年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中彬带多名受雇人员窜至受害人杨建刚楼下,实施绑架。并在杨家的卧室门后张贴了索要68万赎金的“通告”。在将人质杨建刚运往河南永城的途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中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杨建刚作为人质,并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中彬组织、策划、指挥并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中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该从重处罚。对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范中彬表示认罪服判。但具体是否上诉,他表示将征求一下自己的律师和家人的意见后再定。(司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