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法院了解到,《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89件,决定赔偿人民币2191353.12元。在上午举行的《国家赔偿法》座谈会上,与会专家探讨了当前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据了解,《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公民、法人等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比如被“错拘、错捕、错判”,依法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在会上谈道,现在的国家赔偿标准是按过去1年的人均工资进行赔偿,这只满足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应松年建议,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应该与国外的赔偿标准相接近。目前的国家赔偿只相当于补偿,国家做了错事,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提出还要进行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并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
据了解,近9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决定赔偿的有5442件,不到总数的三分之一。许多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赔偿难”,与一些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的认识有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在人大常委会正在收集各方面意见。将来,国家赔偿的范围会不断扩大,标准会不断提高、程序会不断完善。王胜明认为,在目前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应该本着有利于受冤屈、受损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国家赔偿这一原则进行。(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