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广州中院对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薛长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挪用公款312万余元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4年8月,省扶贫总公司批立了“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以下简称蓝天金卡中心),以发行“蓝天金卡”的方式筹措公款,1995年,由时任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薛长春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该中心随后成为薛氏敛财之路的重要工具。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利用主管省扶贫总公司及蓝天金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金卡中心的资金人民币312万余元分三次划给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两公司由薛长春实际操控、经营),供其使用。两公司均在划款后的4个月内,将款项归还。
贪污公款1098万余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分多次将蓝天金卡中心的公款2244万元划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账上。之后,蓝天金卡中心与薛长春控制的湖南天元建材大市场补签了一份购买铺面合同书,蓝天金卡中心以人民币1198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56间,花费刚好是人民币2244万元。然而,同期天元建材大市场的铺面售价仅为8800元/平方米,存在差价59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薛长春擅自侵吞了这笔“利润”。
此外,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分三次将该中心的人民币44万元划为己有;1998年8月、1999年10月,薛长春将蓝天金卡中心的公款425万元支付给美嘉华公司使用,随后占为己有;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间,薛长春将其在湖南长沙市、株洲市、常德市私人消费的餐费、住房费、飞机票单据,以差旅费等名义在“蓝天金卡中心”进行报销,还指示蓝天金卡公司职员用公款为自己购买两台手机,并在该中心报销话费,共计侵吞公款约34万元。
失职令国有财产损失7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即以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两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公司均无力清偿借款。2000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省扶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省扶贫公司及蓝天金卡中心的财产。由于薛长春的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作者:梁克毅、邬耀广、李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