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薛长春因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薛长春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4年8月,扶贫总公司成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广东省蓝天消费优惠卡发行中心,以发行蓝天金卡的方式筹措公款。1995年3月,薛长春兼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1999年8月,株洲市天元区汇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注册成立,负责管理天元建材大市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薛长春担任法定代表人。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薛长春指使该中心财务人员分多次将蓝天金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440493元划到汇鑫物业公司提供给天元建材大市场使用。在此期间,薛长春先后两次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将公款300万元和510万元划付给汇鑫公司用于还贷和使用。薛长春还以蓝天金卡中心的名义与天元建材大市场补签一份购买铺面合同书、确认书,由蓝天金卡中心以每平米11980元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56间,共计人民币22440493元。而同期天元市场的铺面销售价格仅为每平米8800元。薛长春从中侵吞加大部分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955154.2元;1998年8月、1999年10月,薛长春代表蓝天金卡中心与美嘉华公司商定,由美嘉华公司承办蓝天金卡中心的抽兑奖业务并收取抽奖费用。
之后,薛长春指使财务人员先后数次以付抽奖、广告费为由,支付4254200元给美嘉华公司使用并占为己有;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间,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私人消费的餐费、住房费、飞机票单据,以差旅费等名义进行报销,从而侵吞公款人民币291698.15元。
法院审理认定,薛长春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0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312万余元;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邬耀广杨晓梅李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