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3日电 《国际金融报》今日刊载评论指出,中航油重组的理由值得商榷,选择破产还是重组有关部门还需慎重考虑。
文章指出,首先从商业上考虑,对于中航油集团来说,新加坡子公司宣告破产应该是成本最小的处理方案之一。
其次,中航油破产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也符合国际惯例。不论是因衍生品交易巨额亏损的巴林银行,还是因欺诈以及信息虚假披露的安然集团,最终都选择了破产的道路。因此,作为独立上市公司,中航油破产事件本身根本不会影响其他中资企业形象,反而是依照国际惯例的市场行为。中资机构如广信集团的破产也不是没有先例。
第三,如果中航油宣布破产,不但不会影响中资企业形象,还会净化境外中资企业的生存环境,是政府减少行政干预,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表现。摆脱海外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中国国有企业亏损由中国政府买单的惯性思维。
第四,从法律关系上讲,中航油集团以及中国政府更没有必要为中航油的巨额亏空买单。正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海连成所说,从法律关系上讲,中航油作为在新加坡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而中航油集团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中航油承担有限责任,中航油的债务;换崃泻接图,更不会连带中航油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
第五,垄断地位不等于国有资产。中航油破产不但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而是使国有资产损失最小化的最优方案。
文章指出,新加坡公司倒闭后,中航油集团完全可以另设一公司负责采购航油业务。即使中航油母公司倒闭,中国政府仍可以将航油采购权再赋予另一家公司。综上原因,笔者认为,中航油选择破产将是更为合理的方案。(安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