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日电 1日上午,原河南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长王香萍涉嫌贪污、挪用公款25.5万元一案开庭审理。
据大河报报道,现年42岁的王香萍,从1994年开始担任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检方指控,在1996年4月到1998年新密市民政局在该市城关镇屈嘴村建殡仪馆、公墓期间,王香萍利用职务便利,以屈嘴村支书王某的名义开立存折账户,之后,她将市民政局支付给该村的征地、迁坟等款项中的33万元转入该账户,并由自己保管。在此期间,由于王香萍的弟弟王朝红经营的百乐门酒店需要装修,王香萍将存折交给其弟王朝红,由王朝红分两次从该账户上提取了10.5万元,据为己有。2001年春节前后,王香萍又指使市城关镇西街村支部书记为其开具了5万元的征地款收据,其本人签字后交殡仪馆会计李某入账,将该5万元据为己有。
另外,王香萍还从其上述秘密存折账户中和施工单位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工期保证金中挪用公款共计10万元用于其弟弟的经营。
庭审过程中,王香萍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太大的异议,只是对涉嫌罪名的定性问题不太认同。她辩称,33万元中,有10多万元是用于单位购置车辆;对于贪污10.5万元的指控,她认为,这笔款项只是借给其弟使用,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为挪用公款;而对其贪污5万元的指控,王香萍辩驳只是作为小金库,暂时占用,为单位平时吃喝报销方便,无占有的故意,也称不上贪污。至于涉嫌挪用公款10万元,其中的5万元不成立,因为,百乐门酒店是民政局的定点酒店,那5万元冲抵了在酒店的餐饮娱乐等费用,余下的5万元,她承认属于挪用,是借给了弟弟用来经营酒店,不过,至案发,弟弟归还了两万元。
当日法庭上,王香萍表示,从没想过把这些钱用来自己享用,大都是借给弟弟用于生意,但这种做法确实是不合适的。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