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四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这一司法解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这八种财产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