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存贷款利率2年多之后,此次是央行又一次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而本次利率上调,是在今年以来,宏观调控取得良好成果的基础上,针对近期经济金融运行中仍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为巩固调控成果而采取的经济手段。
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有利于防止企业过多占压资金,缓解部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减少资金体外循环;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本次利率调整,还将有利于增加居民利息收入。而且,中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有利于保障居民的中长期储蓄存款利息收益。此次利率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小于贷款基准利率的调幅。这样做既有利于房地产业的供求平衡和健康发展,又能适当照顾贷款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在存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已进一步明确。1998年至1999年,人民银行三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2004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再根据企业规模和所有制性质,而是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逐步形成了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
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定价能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不再对贷款利率设定上限,可以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根据贷款风险确定利率水平,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但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的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在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对其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同时,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也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对于完善我国中央银行调控机制、金融机构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稿件来源:《工人日报》,作者:董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