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3日电 新京报消息,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文,明确对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救助之外的其他用途。
按规定,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等费用。
同时,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对事业单位及无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发放伤残补助金。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见义勇为人员走访、慰问等支出也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北京市财政局规定,各有关单位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以各种形式发放职工津贴补助;也不得拨付下属单位。
据了解,北京自2000年8月1日起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医疗等资助。市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申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