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位衣着时尚的妙龄女子用现代手法演奏中国民乐,在日本红透半边天。俗话说:“墙内开花墙外香!闭獯蜗闫印扒酵狻倍,在国内先是遭遇了“克隆”的尴尬,这还不算,近日报刊上又刊发了“涉嫌剽窃他人创意,女子十二乐坊上法庭”的报道,看来墙外开花墙内香不了,不仅香不了,余下的麻烦事也少不了。
娱乐圈历来是热热闹闹的大看台,明星大牌不断地闪烁登场,你方唱罢我登场,明星们比的就是身上的光芒,你盖过我,我不高兴,我盖过你,你不高兴。要是聚光灯总是盯着一个星没完没了地照,那还了得,别的星暗淡无光了,不出事才怪!所以,娱乐圈里的“口水战”总是断不了。其实,这很正常,人多嘴杂,吵吵闹闹是司空见惯的事。
问题是现在的“口水战”越发激烈了,而且不断“圈内”、“圈外”地蔓延,不管大事小事,动辄就要诉诸法律。笔者观察到,以前的明星官司主要以明星为原告,以其权益被侵犯而状告一些新闻单位或广告厂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圈外人侵犯明星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少,反而是圈内人因为意见分歧或者经济利益而闹出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常见。一时间,明星们好像个个是“秋菊”,讨要各种各样的“说法”,还索要让人目瞪口呆的巨额赔偿;再看他们要告的人吧,有自己的老板、经纪人,越是亲密的人越有上法庭的危险。特别让人看不下去的是,早期的明星官司大都是就事论事,真正解决问题,而现在则明显带有作秀成分,好像法庭也能成为他们表演的舞台。
在笔者看来,就从明星打官司这件事上,也看得出明星的整体素质在滑坡。以前明星们常常拿“打官司”;ぷ约、吓退别人。现在,招惹官司、以身试法的明星却不在少数。就举一个例子:谢霆锋出道才几年呀,就不断惹上官司,在香港他至少有3宗超速驾驶案件被审理;到台湾宣传专辑还惹上了“打记者”的官司,这种“能耐”让人刮目相看,2002年,谢霆锋因“顶包案”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
翻读报刊的娱乐栏目,常常让人感到娱乐圈与法庭似乎只有一步之遥,明星们进进出出的好是热闹。记得有人说过:“在美国,帮篮球明星打官司的人多,真正能打篮球的人少!碧子谜饩浠,笔者要说:“在中国的娱乐圈里,用心唱歌演出的人少,而想方设法打官司的人多!比嗣堑姆梢馐短岣吡,各种各样的官司就会多起来,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打官司毕竟是下下之举。笔者愚见,娱乐圈里方方面面的人缺乏起码的相互尊重,进而言之,明星们与围绕在他们周围的观众们也缺乏沟通、理解与尊重。否则,不会单单一个娱乐圈里如此聚讼纷纭。
还是拿女子十二乐坊的事来说吧,所谓“创意策划文案的侵权纠纷”的报道,读来读去还是感觉语焉不详,恐怕到头来也是说不清理还乱的“窝里斗”。就是这样的事,大家要是相互尊重、解决问题,说不定早已化干戈为玉帛了,值得闹上法庭吗?笔者甚至怀疑这又是炒作、作秀之类的骗局。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