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日9日电 江南时报消息,日前,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苏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陆燕行涉嫌“雇凶砍副局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陆燕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在长达17页的判决书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陆燕行在1990年6月至2003年6月任中共大丰市新丰镇党委书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以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协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沈建东收受他人贿赂55起,计人民币151.5564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陆燕行因听说大丰市国土局副局长肖汝明在他人面前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指使沈建东“教训”肖汝明,要求“把他打伤住4、5个月医院”,后沈建东安排沈天华、王中杨等人负责对肖的伤害。2003年3月24日12时许,在肖汝明下班途中,由成伟用砍刀对肖的头部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肖汝明的受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陆燕行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赃款计人民币107.25522元,并且案发后陆燕行等人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判决认为,陆燕行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姜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