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日9日电 四川省高院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的点招费、赞助费等属乱收费,但这并不影响其构成贪污罪。
华西都市报的报道称,2001年9月,原成都理工学院、四川商专等合并组建成都理工大学,原商专副校长尚荣多任成都理工大学副校长(副厅级)。在商专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尚和党委副书记李域明负责招生小组工作,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另处)具体负责收取点招费。同年11月,彭将截留的20万元点招费转入私人账户,3人后共谋予以侵吞,尚实分得5万元,李6万元、彭4万元。后来,尚指使彭将已上缴的5.7万元点招费领出。在尚的授意下,彭将其中7000元用于学生处发放奖金,5万元转入尚的私人账户,后被尚用于个人开支。不久前,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成都中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尚、李有期徒刑10年、6年。
今年4月,尚、李二人上诉到四川省高院。审理中,该院首先认定了尚等人截留、侵吞点招费的事实,并对点招费的性质评述说:当时,国家有关部门虽多次明令禁止乱收费,但全国很多高校都违规收取了点招费,这是客观事实,因此,原商专学生处当年以学校名义收取的点招费应视为原商专的公共财物,即公款。
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谈到,这起案例的普遍意义在于:乱收费的性质不影响罪名的成立,贪污点招费如此,贪污赞助费、建校费亦如此。(聂敏宁张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