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天津《每日新报》报道,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十一”黄金周马上就到了,一些用人单位会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天津市自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工资将启用新的标准。
据悉,天津市从今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月480元调整为月530元,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5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为避免天津市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而未按新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比往年有所上涨。
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十一”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天津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530元/月,则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李茜、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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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月工资100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5.97元。在“十一”黄金周中,如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5.97×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