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1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陕西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原副主任汪孝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2.2万元,非法收受工程承包方工程回扣款5万元。9月20日,陕西省高院依法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汪孝洋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现年58岁的汪孝洋原系陕西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广东省东莞市秦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陕西农副产品(广东)直销市场负责人。2003年9月12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8月,汪孝洋与秦莞公司一业务员负责推销直销市场经营商铺。汪孝洋利用保管销售款之机,先后窃取19.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购买住房。次年5月,汪孝洋指示秦莞公司一副总经理以直销市场"清理土石方"等名义,用两张假发票将19.2万元冲抵。1999年7月,汪孝洋在秦莞公司与广东某大冷气设备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该公司经理利某给予的回扣5万元,并据为己有。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汪孝洋借秦莞公司支付装饰公司冷库设备维护费之机,采取虚增工资的手段,共从秦莞公司套取现金13万元据为己有。
今年6月,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汪孝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其贪污、受贿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汪孝洋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9月20日,陕西省高院在西安市看守所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红梅、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