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6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研究近日结题。该课题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表示,课题组近日要将本成果中最核心的部分以修改《行政诉讼法》说明的形式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时将送交该课题的最终成果作为附件。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
报道说,课题组成员既有多年从事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实务部门的专家,也有致力于行政诉讼研究的学者。据马怀德介绍,课题组历时3年对中国行政诉讼实践进行了广泛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改革完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议,并就该建议做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相对人(即原告)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组织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
课题组认为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可以规定,凡是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俗称“红头文件”)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
而且,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万兴亚)